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1:01: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4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0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使我区国税系统各级企业所得税征管机构和从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同志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规和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推动我区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解释,结合我区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作为我区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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