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4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报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报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批复内国税所字〔1997〕412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清示》(内保财计财字80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4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招待费开支汁划限额为324万元,(详见附表)年终决算后据实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附: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997年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限额表(略)
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清示》(内保财计财字80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4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招待费开支汁划限额为324万元,(详见附表)年终决算后据实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附:中保财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997年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限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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