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59: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4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属于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凡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地不得再层层下放减免税权限。
二、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减免税台帐和减免税统汁制度。定期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和 {企业减免税项目表)(附后),为准确了解各地减免税情况和上报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总体情况,请各地务于每年 5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表或样同附件。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2、《企业减免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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