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7〕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1997〕4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72号)称: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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