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58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5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的通知(国税函5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已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地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54号通知要求,将《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表由各地依照国税函554号附件l格式自行印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所得税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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