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57:3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发〔1997〕108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发〔1997〕108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凡是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尽快补办税务登记。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每年财政部门批复及主管部门批转的拨款预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取得的政府资助、会费、捐赠收入计划等文件资料,报当地方管地税机关备案。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纳税收入及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应纳税收入及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核算,招待现行分待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项目,待自治区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清理工作结束后下发。
五、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是配合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化改革的需要,各级地税机关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实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
六、自治区级驻呼和浩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待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科,由自治区地税垆征管局征收,税款缴入自治区级金库,自治区驻呼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地税垆征管局委托有关盟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就地缴入自治区级金库存。盟市以下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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