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借款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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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
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包含增值税?
提问人问的是“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项利息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是否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得到的回答是“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的答复,不知大家能否看懂,反正我是没怎么明白意思。
“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好像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这个利息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每次收入额”到底是包含增值税,还是不包含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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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税海涛声认为,个人将资金贷与(借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其依据,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相关规定: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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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自然人借款给企业取得借款利息,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时的计税收入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13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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