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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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
【政策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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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李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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