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55:3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477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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