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8〕7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6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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