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53:5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8〕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8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资金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各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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