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8〕25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8〕2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字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有关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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