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0-29 02:20:12

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6号),关于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失业

问: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6号),关于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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