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2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8〕21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另对其他企业,也比照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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