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10-28 11:08:02

文娱主播,第一份被公开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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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稽处〔2022〕237号
苏泽凡:(纳税人识别号:350881********0020)
我局(所)于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罗岗路78号110)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自检查开展以来,我局根据案件检查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积极主动联系对接你,耐心向你解读税法和相关规定,但你一直采取消极配合的态度,自2022年3月14日后更是直接无法联系。同时,结合前期惠州市税务局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综合治理工作中,你指定的陈姓代理人极度不配合工作,态度极其嚣张恶劣,多次辱骂、威胁专班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综合研判,你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已签章的税务文书的送达回证;(2)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手机均为忙音或关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上述第(1)至第(2)项证据证明你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你2018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204,781.26元未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5,409.42元(详见《苏泽凡2018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的规定,你2018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204,781.26元,经计算,年应纳税所得为162,890.28(详见《苏泽凡2018年收入统计明细表》)元,已达12万元以上。你没有提供2018年度的完税凭证资料,经查询税务信息系统,你2018年度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记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你应补缴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35,409.42元(详见《苏泽凡2018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2)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流水;(3)询问笔录;(4)税务系统查询申报记录。上述第(1)至第(3)项证据证明你2018年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上述第(4)项证明你2018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
3.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142,295.27(详见《苏泽凡2020年收入统计明细表》)元未如实、足额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142,295.27元,经计算,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为113,836.58元,已达6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经计算,你应补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2,333.26元(详见《苏泽凡2020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2)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流水资料;(3)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供相关代扣代缴个税相关资料;(4)海南集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税务系统查询的申报记录。上述第(1)至第(3)项证据证明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上述第(4)(5)项证明你2020年度未如实、足额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我局已于2022年3月9日向你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于2022年3月15日前,对你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收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至检查结束之日你仍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或更正申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三十六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的规定,追缴你少缴的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35,409.42元。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追缴你少缴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2,333.26元。
(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西区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稽罚〔2022〕75号
苏泽凡:(纳税人识别号:350881********0020)
经我局(所)于2022年07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罗岗路78号110)2017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自检查开展以来,我局根据案件检查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积极主动联系对接你,耐心向你解读税法和相关规定,但你一直采取消极配合的态度,自2022年3月14日后更是直接无法联系。同时,结合前期惠州市税务局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综合治理工作中,你指定的陈姓代理人极度不配合工作,态度极其嚣张恶劣,多次辱骂、威胁专班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综合研判,你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已签章的税务文书的送达回证;(2)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手机均为忙音或关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上述第(1)至第(2)项证据证明你有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你2018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204,781.26元未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5,409.42元(详见《苏泽凡2018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的规定,你2018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204,781.26元,经计算,年应纳税所得为162,890.28(详见《苏泽凡2018年收入统计明细表》)元,已达12万元以上。经查询税务信息系统,你2018年度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记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你应补缴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35,409.42元(详见《苏泽凡2018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2)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流水;(3)询问笔录;(4)税务系统查询申报记录。上述第(1)至第(3)项证据证明你2018年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上述第(4)项证明你2018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
3.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142,295.27(详见《苏泽凡2020年收入统计明细表》)元未如实、足额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142,295.27元,经计算,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为113,836.58元,已达6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经计算,你应补缴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2,333.26元(详见《苏泽凡2020年应补个人所得税明细计算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2)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流水资料;(3)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供相关代扣代缴个税相关资料;(4)海南集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税务系统查询的申报记录。上述第(1)至第(3)项证据证明你2020年度取得直播劳务报酬收入;上述第(4)(5)项证明你2020年度未如实、足额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2年3月9日向你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于2022年3月15日前,对你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收入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至检查结束之日你仍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或更正申报。
二、处罚决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2018年度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35,409.42元,结合你的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处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即罚款70,818.84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333.26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结合你的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处以少缴税款2.5倍的罚款,即罚款5,833.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6,651.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西区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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