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名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1号
各盟市地税局、经贸委,满洲里市、二连市地税局:
去年4月,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内经贸资发97号),对全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区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认证初审工作,并陆续上报了有关材料。经自治区经贸委、地税局审定,现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名牌单予以下达,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申报材料和审核情况,本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01号)。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附表一所列名单及要求遵照税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及产品以往减免所得税情况,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手续,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因财税字1号文件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故附表一所列企业及产品生产经营之日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的,就表中医药列示产品所得,可依据附表一要求给予税收优惠照顾,生产经营之日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的,则不享受附表一所列税收优惠,望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认真予以核查。
2、对经核查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产品,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单独核算的应税收入及相关申报材料,尽快办理有关减免所得税手续。
3、经核查为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于其在附表一所列优惠期限内已缴纳的所得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以后年度抵扣或给予退税等多种方式减免,以保护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对以前已经享受过优惠照顾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再给予减免税照顾。
4、为切实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益,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管理,在核查或日常征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停止执行税收优惠照顾。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企业的档案资料。
三、请各盟市经贸委会同税务部门按附表二要求对本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于7月31日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地税局。
四、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拟于近期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及今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将按此办法进行。另本次申报审定工作中,部分企业及产品因申报材料不全。未附盟市地税部门初审意见或未申报减免所得税项目,故未予审批。此类企业及产品按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今后的申报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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