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字〔1998〕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函字〔1998〕134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2号)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中国重型汽车呼和浩特汽车销售公司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在我区的分设机构,请你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国税所字 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48号)的有关规定,对中国重型汽车呼和浩特汽车销售公司实施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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