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261号 内蒙古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旗县种子公司农村种子站征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地方税务局关于旗县种子公司农村种子站征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批复内地税函发〔1998〕261号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旗县种子公司、农村种子站征免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请示》(赤地税政三字259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旗县种子公司、农村种子站为农村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0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的规定,应与上述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对没有分别核算各项所得的,一并征收所得税。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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