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6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6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难度较大、漏洞较多,总局出台这个文件是强化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申报、预缴、信息反馈、监督检查等程序严格进行管理、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或员企业,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接到文件后,要及时布置、安排。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文中提到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单“,请有关地区自行解决,区局不再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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