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50: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4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41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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