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1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62号)精神,结合我区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特点,1998年由其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现已执行到期,1999年税款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二、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对计税工资标准的扣除及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13号)办理。
三、有关盟市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清查工作,对其多经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企业户数及盈亏情况,认真做好纳税申报、税款预交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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