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7:4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2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下放我区管理的煤炭企业名单如下:
平庄矿务局
大雁矿务局
宝日希勒矿务局
扎赉诺尔矿务局
霍林河矿务局
内蒙古煤管局本部
内蒙古煤炭供销公司
上述企业暂定为自治区级企业,从1998年8月1月起,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煤炭企业下放后,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与国税联系,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同时,为了便于管理,暂定下放企业中内蒙古煤管本部、内蒙古煤炭供销公司两企业由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征收管理,其他企业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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