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7:2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3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一次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各地可通过当地工商部门,查阅上述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与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相核对,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其及时补办。通过这次清查工作,要全面掌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为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好准备。
二、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当地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就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划分、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和办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不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及应享受的其他各项税收政策等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门辅导,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增强他们的办税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文中提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地按照标准格式自行印制并下发,区局不再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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