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9〕2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6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582号)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得税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供全区各地纳税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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