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2:4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9〕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9〕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年终一次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9〕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