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2: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9〕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2号)及《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二、银行、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在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所在地盟市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银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需附有关资料,单项工程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盟市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单项工程数额在20(含20万元)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总机构统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银行、保险企业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应以正式文件并附损益表(各盟市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实际数或计划数、分比例)由总机构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四、保险企业的上级机构提取或分摊管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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