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扣分事项提醒及补救措施
尊敬的纳税人: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纳税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越多。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其中,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企业或者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为避免或减少纳税信用被扣分降级,现将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与税控管理、登记与账簿管理环节行为发生频次较高、容易被扣分降级的事项提示如下,请您积极关注自身纳税行为,依法依规办理涉税业务,避免被信用扣分降级,及时纠正自身失信行为。
一、涉税申报信息常见指标及扣分标准
序号
纳税信用指标名称
扣分标准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次扣分)
5分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次扣分)
5分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扣分)
3分
4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扣分)
5分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按次扣分)
5分
6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一次性扣分)
3分
7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一次性扣分)
3分
8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按次扣分)
3分
9
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按次扣分)
3分
10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一次性扣分)
5分
二、税(费)款缴纳信息常见指标及扣分标准
序号
纳税信用指标名称
扣分
标准
1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扣分)
5分
2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一次性扣分)
11分
3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扣分)
3分
4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扣分)
11分
5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扣分)
3分
[*]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常见指标及扣分标准
序号
纳税信用指标名称
扣分
标准
1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按次扣分)
5分
2
使用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按次扣分)
5分
3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按次扣分)
3分
4
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按次扣分)
3分
5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扣分)
3分
6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按次扣分)
3分
7
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按次扣分)
3分
8
擅自损毁发票的(按次扣分)
11分
9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一次性扣分)
3分
10
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分)
1分
四、登记与账簿信息常见指标及扣分标准
序号
纳税信用指标名称
扣分标准
1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按次扣分)
3分
2
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一次性扣分)
5分
3
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一次性扣分)
11分
4
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一次性扣分)
11分
5
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一次性扣分)
11分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状况,您可以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模块,查询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果您对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您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复评、修复、补评等补救措施。
一、复评。若您对纳税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办理途径: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提交复评申请,复评结果将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二、修复。若您对违规失信情形及时纠正,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办理途径: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提交修复申请,修复结果将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三、补评。若您因为以下三种情形导致当年度纳税信用未予评价,在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如是对当期未予评价结果有异议,也可申请补评。
(一)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办理途径: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补评申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补评结果将在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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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承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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