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4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0〕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三、当地方管国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应将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及附送的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上级国税机关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相核对,核定企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同时将核定后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审核表复印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经成员企业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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