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9:4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3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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