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0〕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函〔2000〕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区局,1999年度的有关资料于2000年8月底前上报区局。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由各地按国家税务总局设计表样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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