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8:0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0〕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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