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7:5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国税函2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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