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7:0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2000〕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2000〕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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