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最新12366热点问答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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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印花税法实施后,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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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模块,找到印花税税种,点击“税源采集”,新增印花税税源信息,保存后点击“综合纳税申报”。跳转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页面,勾选需要申报的印花税信息,点击“税源信息同步”进行数据同步,确认税额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会提示您本次需要缴纳的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是”提交申报。
详细步骤可点击下方图片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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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采集时,凭证名称、凭证数量、书立日期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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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凭证名称】: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钢材销售合同”“设备买卖合同”等;也可按照“税目”的名称填写,如“买卖合同”。
【应税凭证数量】: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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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没有鉴定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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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发生的应税业务可以按次申报。
经常发生的应税业务,为便于申报,建议到大厅添加鉴定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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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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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上没有明确列明增值税税额就不能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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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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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书立的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如果交易一方是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双方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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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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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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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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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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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如果公司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本年度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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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可以扣除。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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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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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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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我公司出资给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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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可以与其他行业一样,同等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你公司作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受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行业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03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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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4
我单位是一家高等学校,想问一下可以适用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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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对适用政策的基础研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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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的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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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因此,这两项收费的缓缴执行时间按此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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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的享受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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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的享受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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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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