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0-27 0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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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常见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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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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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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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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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申报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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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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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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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的规定: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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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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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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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学生,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判断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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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如何确定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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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分支机构人员应计入总机构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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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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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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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上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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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支付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入工资总额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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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需要申报缴纳残保金,操作指南送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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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还没有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请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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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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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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