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收到业主延期付款利息如何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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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位同学的问题,很是典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却实存在这样的纳税误区,用下面福建税务局的一个答疑来回答这类问题的税务处理。
11.我公司销售货物给对方公司,对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我们额外收取了1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该笔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东方老师认为,我们这位同学对于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税收规定存在理解上的不足,没有将企业的实务问题与税收法规紧密联系起来。很明显这类业务正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不要看到“利息”就与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联系起来,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符合价外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与主业务紧密相连,主业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价外费用就可以抵扣,本问题中的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按“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开具发票,不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限制,取得专票后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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