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32:3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税字〔2000〕76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2000〕7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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