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1〕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征纳双方的行为与责任,把汇算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征收入库;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地还应在去年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认定工作。区局现就以上两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2号)精神,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组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从领导上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汇算清缴期内,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主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具体工作中,要分阶段抓好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检查和汇算总结等工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0号)规定,2001年要全面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表较以前有较大的改动,有10张附表,填列项目增加很多。各地首先应开展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搞好纳税申报。当企业一旦能够熟练使用这套报表后将会极大地提高其自行汇算的能力。因此,有必要抽调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去做好此项工作,为以后的汇算检查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开展汇算检查工作,人力不足是各地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应由一把手协调,合理调配人员,以主管业务部门为主体,征、管、查三方面人员全面协作配合,确保在汇算期内按比例、高质量地完成汇算检查工作。今年,区局不再规定统一的汇算检查重点,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检查重点。但在选择检查重点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税源大户;二是连续亏损企业;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帐目混乱的企业;四是以往汇算问题较多、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企业。
(三)各地要继续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内地税函发44号)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情况统计工作,按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情况统计表》。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要按时编制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工作,在总结材料中要包括汇算清缴和分类管理两块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2号)时,曾明确以后不再单行下文布置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区局在这里也明确以后不再单行下文布置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认定工作
区局制定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5号)后,各地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收入库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观,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明显增加。在去年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按这一文件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分类认定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应制定出具体的分类工作方案,包括分类工作组织的设立、企业类别认定程序、认定结论的下达等。
(一)对分类工作组织,各地要由征管局长亲自持帅,组织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认定小组,既要保证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又要防止部分专管员在开展工作时的随意性。
(二)在企业类别认定程序中要包括认定条件、工作过程、结论确定等内容,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工作实施中要力求掌握认定结论的依据,避免将认定工作简单化。
(三)对认定结论的下达,从今年起,各地一律要使用区局统一设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认定书》,并且要得到企业的认可。
(四)今年,区局已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认定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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