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每日一税】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季度新购置这种设备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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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5 每日一税】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季度新购置这种设备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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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2年10月14日,彭怀文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季度新购置的中央空调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吗?》一文。现予以转发,与与诸友共飨。
【问题】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办公楼使用年限比较久了,准备更换新的中央空调。现在听说在2022年4季度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并按照100加计扣除。我们如果现在2022年12月31日前更换中央空调,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解答】不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的中央空调,在税务方面的分类,一直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配套设施,而不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处理。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4季度新购置的中央空调用于更换,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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