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22:3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流[2003]25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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