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20:3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1〕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1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在填列口径上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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