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2-10-14 23:10:23

稽查案例:某公司因“管理不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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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21〕22号
长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Q)
2.2018年7月你单位部分原材料遭雨水浸泡,相关人员管理不善,长时间未对被雨水浸泡的原材料处理,造成原材料损失,相关已经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共应转出进项税额1,262,108.84元,其中2018年7月当月确定的损失部分应转出进项税额477,536.32元,2019年6月确定的损失部分应转出进项税额784,572.52元。
非正常损失原因
作用对象
情形
因管理不善
货物
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因违反法律法规
货物或者不动产
依法没收
依法销毁
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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