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津商务资管[2018]19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津商务资管19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19号
全文有效
2018-10-10
各区及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开展以来,财政补助、通关便利、资金管理、人才引进等各项奖励举措有效实施,极大促进了我市利用外资转型升级和总部经济发展。为使更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7〕15号)要求,决定开展我市第三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
我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分为集中分批认定和临时认定两种形式。
集中分批认定:市商务委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认定工作。请各区及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2018年11月20日前将第三批集中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临时认定: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载路径:天津商务网http://sww.tj.gov.cn-外资动态-外资管理-政策法规-地区总部),在申请奖励资金补助前,企业可随时申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二、申报材料
详见《市商务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载路径:天津商务网http://sww.tj.gov.cn-外资动态-外资管理-政策法规-地区总部)。
三、初审部门
各区及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及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1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转报文,连同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
五、工作要求
各区及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申报;要积极主动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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