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0-14 19:15:34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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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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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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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联方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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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
=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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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条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条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条至第五条关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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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款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第(5)规定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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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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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有形资产包括
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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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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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无形资产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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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
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
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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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你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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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报告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别报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附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适用主体
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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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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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0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0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包括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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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提供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答: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上述成员实体包括:
1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
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
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至第八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 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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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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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期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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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210/14/136_1665746133997.gif?width=640&size=7421来源: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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