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0-14 18:30:18

【热点聚焦】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缓缴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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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缓缴政策速递?
2022年9月28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中涉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缓缴范围
缓缴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时间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例如:A企业有一笔水土保持补偿费应于2022年10月10日申报缴纳,企业可以于10月10日前申报暂不缴纳,到2023年1月10日缴纳。
三、缓缴办理
符合缓缴两项收费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正常办理缴费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缴费人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窗口申报,申报后暂不缴纳,系统自动将对应的限缴日期延长3个月,缴费人在对应的限缴期限内缴纳,不收滞纳金。

对受托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且符合缓缴规定的,代征单位缓缴期间不予代收,也无需办理申报。
详情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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