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7:3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6号)已下发各盟市国税局执行,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按照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的2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指合并旗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应达到 20%的比例;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级,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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