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7: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7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