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43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批复新国税办〔2010〕433号
喀什地区、克州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预征办法的请示》(喀国税发〔2010〕94号)收悉,根据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克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疆南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即: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核算,以疆南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的销售额比例分配当期实现增值税,疆南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就地缴纳。
二、具体管理办法由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克州国家税务局协商制定,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每年二月底前,克州国家税务局完成对本辖区内疆南公司所属分公司的清算工作,并将清算情况报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在三月底前完成对疆南公司的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克州国家税务局,抄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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