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4 10:16: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新国税办[2000]681号 转发国税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转发国税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6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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