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0-14 16:30:44

【12366近期热点问答】9月28日~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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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人员取得法律援助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需要缴纳,是否免于申报?
答:根据《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另外,按照上述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上述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答:(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税务、医保部门另行通告。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度保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3年保费的,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未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但已在医保部门办理了“预参保登记”的,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如何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上线“掌上办”后,办理了预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我的】——【登录】——选择右下角【非身份登录】(无需注册)——证件类型选择【其他个人证件】——手动输入预参保的身份信息——城乡居民【自主缴费】,核对信息无误后进行缴费。(该模块无需注册,注意证件类型选择“其他个人证件”。)


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 5 7 4- 2 0 1 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 0 1 7)115号)执行。


五、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加计扣除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原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提高到100%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 0 1 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 0 1 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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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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